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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立信一审败诉,承担连

来源:东方明珠 时间: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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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川01民初号

原告:季燕华,女,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路81号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季燕华与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燕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被告金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曦,立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燕华诉讼请求:1.判令金亚科技公司赔偿季燕华损失.14元;2.判令立信所对金亚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金亚科技公司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季燕华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年6月4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公告,证监会对金亚科技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年8月31日及年1月18日金亚科技公司均发布公告,承认其虚构年财务数据的事实。立信所为金亚科技公司年年报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该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季燕华认为,金亚科技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年年报发布日,即年4月3日,揭露日为年6月5日。立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理应勤勉尽责,确保其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现由于立信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季燕华产生损失,依据《证券法》条的规定,立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季燕华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金亚科技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具体问题》)第二条: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金亚科技公司于年6月4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结合前述规定,本案应从《具体问题》发布之日即年12月24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诉讼时效在年12月23日即已届满,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2.金亚科技公司年年报财务数据差错不具有重大性,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年4月3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年报后,金亚科技公司的股价连续8个交易日下跌,说明金亚科技公司年年报虽有虚增利润,但没有刺激金亚科技公司股价上涨。3.年6月4日后,金亚科技公司的股价下跌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季燕华的损失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年下半年发生了股灾,金亚科技公司股价下跌幅度与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一致,相比金亚科技公司股价下跌幅度,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的股价下跌幅度相同或更大。4.金亚科技公司股价下跌的根本原因是前期上涨幅度过大,估值过高,因风险聚集而导致。季燕华等投资者未依据公司财报等基本面理性投资,不顾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

被告立信所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立信所对金亚科技公司伪造财务数据和凭证的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处罚复议,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也是虚假证据的受害人。3.在虚假陈述实施之前金亚科技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大幅上涨,后续股票下跌是受股灾影响,季燕华的损失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便金亚科技公司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责任。4.立信所不存在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立信所未勤勉尽责,故立信所的行为是过失,并不是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过失与故意的两种情形,不能因立信所受到处罚就认定立信所的行为是故意,原告对立信所具体过失的类型、状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5.立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且有最高限额,结合立信所的责任大小,立信所承担责任应以损失的10%为限。6.本案应追加金亚科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亚科技公司于年11月30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金亚科技,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系统前后端软件、硬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所属行业为信息技术-通信设备-通信终端设备。

年4月3日,金亚科技公司公布年年度报告。年6月4日晚,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金亚科技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公司立案调查。

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1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亚科技公司、周旭辉、张法德等17名责任人员)》,认定:金亚科技公司年大幅度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的利润目标为万元左右。金亚科技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金亚科技公司的会计核算设置了账套和账套两个账套。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账套。金亚科技公司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40元,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金亚科技公司披露的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公司及周旭辉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年8月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所、邹军梅、程进)》,认定立信所对金亚科技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一)年1月20日,立信所审计人员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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